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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排污真大胆,迅速出击除隐患!

发布时间 : 2021-04-10

来源:环保分局

为追求经济利益
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存在较大环境隐患,威胁环境安全

非法排污,胆真

近日,群众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污水,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竟然就这样直接排放未处理的生产废水,胆子也太大了吧!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迅速出击消除隐患


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员利用污水污物潜水泵及塑料软管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废水抽排到厂区污水井内,废水未经处理,由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存在主观故意排放行为,涉嫌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敢违法?依法处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第九十四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某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目前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该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积极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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