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3626
- 生效日期:2019-01-01
- 公开责任部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10-16
- 信息时效期:
- 文 号:浏经发〔2018〕39号
关于印发《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园区有关单位、自来水用户:
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节水意识,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委决定对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3.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
4.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浏阳经开区、制造产业基地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浏发改价发〔2015〕43号)
5.浏阳市财政局、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浏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浏财联发〔2018〕4号)
二、调整标准
1.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作如下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为1.2元/吨,按用水量计征。由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代收。
2.对城镇居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免收5吨污水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即2019年1月31日前),按原来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即2019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特此通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