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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罚字〔2021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罚字〔2021〕171号〕171号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浏阳市金农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67N230

经营场所: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下门组116

经营者:徐金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01229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01224日接到商标权利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外径尺寸为395*265*130mm印有“31°鲜  散装鱼豆腐  制造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等字样的包装纸箱840个,后经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 确认为仿制假冒纸箱,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盐津铺子31°鲜”系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9类商品豆制食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50733号。

经查明:20207月份以来,当事人分批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印有“盐津铺子31°鲜  散装鱼豆腐  制造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等字样的鱼豆腐豆制品货值金额共计181146.6元,尔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包装,使用印有“31°鲜  散装鱼豆腐  制造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等字样的包装纸箱重新分装后对外销售,共销售上述鱼豆腐豆制品1206(每箱5千克),销售价格为165/箱,销售金额共计198990元,剩存上述纸箱840个。

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98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202012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3202012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共7页,证明当事人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42021120日和20213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的事实。    

52021120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的事实。      

620201229日,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盐津铺子31°鲜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1份共6页,举报投诉材料1份,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7202116日,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编号为2021001号的鉴定证明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416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听字[2021]0002587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剩存的侵犯“盐津铺子31°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箱840个(外径尺寸:395*265*130mm);

2、处以罚款101485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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