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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罚字〔2021〕100号

发布时间 : 2021-03-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长沙锦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010799110250H

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留园路68号泰时三湘金地3114

经营者:杨琳娜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系经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091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8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7栋行政线边仓内货架上摆放有当事人所销售的“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共74个,经南安市东创卫浴洁具厂和长沙市芙蓉区欧瓷卫浴经营部联合委派的打假维权工作人员鉴定,鉴定结论: 系假冒该厂的ouci欧瓷品牌产品,并出具了《产品描述鉴定及证明》。而“ouci欧瓷卫浴”系长沙市芙蓉区欧瓷卫浴经营部负责人、南安市东创卫浴洁具厂总经理黄文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压力水箱、地漏、水龙头等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675879号。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97月起开始向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假冒“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上述“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外包装整体为深蓝色,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18145-2014,右侧面贴有标签,标签上为“欧瓷卫浴 、全铜申达斯双联、型号8232A 、数量:2只”,内部产品有布袋包装,布袋上无商标LOGO,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均无厂家信息,手柄上LOGO为“OUCI”。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至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假冒“欧瓷”卫浴全铜水龙头共计428个,销售价格为67.235/个,销售金额共计28776.58元。

当事人称上述假冒“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都是从长沙市芙蓉区润发水暖经营部购进,但长沙市芙蓉区润发水暖经营部予以否认并表明从未经营过“欧瓷”牌卫浴水龙头。当事人称上述假冒“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购进单价为50/个,但“ouci欧瓷卫浴”商标权利人称其正品“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成本价为80/个,销售价为103/个,其价格有明显差异,并且当事人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和品质承诺书,承诺其销售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当事人明知上述“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仍销售给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被商标权利人举报。

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8776.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827日,南安市东创卫浴洁具厂及长沙市芙蓉区欧瓷卫浴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描述鉴定及证明》、“ouci”欧瓷卫浴《商标注册证》各一份共6页,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事项和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22020827日对“欧瓷卫浴”商标权利人黄文超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为未经授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事实。

320209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聂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420209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1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事实。    5202122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事实。

6202091日,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货清单》复印件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224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听字[2021]0002517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欧瓷”牌卫浴全铜水龙头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持续时间长,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采取适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4066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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